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译文及注释

作者:佚名

译文

  宋朝包拯(字希仁,即包公)为开封府尹时,有一个人犯法,要受到木杖鞭打背脊的处分。有位吏卒接受罪民贿赂,和罪民约定说:“见了令尹后,令尹一定会将鞭打你的公务交付我执行,你只管大声哀号,为自己找寻借口,我会想办法减轻你的罪。”不久,包拯命人带上罪犯,审讯完毕后,果然要吏卒鞭打罪民,罪犯就照吏卒所说的,不停地喊冤辩解,吏卒大声斥责说:“不要再多说了,还不赶快领杖刑受罚。”包拯认为吏卒卖弄职权,为了惩罚吏卒,就将罪民所要挨的棍子,挪了七十大板给吏卒,没想到因此正中吏卒的诡计。

  有位县令检视县府官印,发现竟然是伪造的,但找遍整个县府,却找不到真的印信。虽经严厉的侦讯,吏卒也坚不吐实。县令只好婉言劝解说:“我知道一定是你盗取了印信,现在只要你告诉我真的印信藏在哪里,我绝不将你治罪。”由于这县令一向言出必行,这名吏卒才磕头谢罪,说:“确实是小人拿的,就藏在印匣内,打开印匣就可看到了。”

  又听说有位按院大人怀疑手下一名文书官曾收取别人贿赂,于是亲自调查,结果毫无所获,只好罢手不再追究,原来这位按院大人,只搜查文书官的身体行李,至于放在案桌上的串铃、马鞭及一顶大帽子,都没有仔细检查,而贿款就在帽中。贪官的奸诈,真是无所不至啊!

评译

  连包公都会被这吏卒玩弄,更别说是他人了。

注释
①包孝肃:包拯,谥号孝肃。
②尹京:包拯曾做过北宋京城开封的知府。
③赇:贿赂。

参考资料:

1、 佚名.360doc.http://www.360doc.com/content/13/0930/14/11896251_318181637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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