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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大夏

作者:佚名

  【原文】

  弘治十年,命户部刘大夏出理边饷,或曰:“北边粮草,半属中贵人子弟经营,公素不与先辈合。恐不免刚以取祸。”大夏曰:“处事以理不以势,俟至彼图之。”既至,召边上父老日夕讲究,遂得其要领。一日,揭榜通衢云:“某仓缺粮若干石,每石给官价若干,凡境内外官民客商之家,但愿输者,米自十石以上,草自百束以上,俱准告。”虽中贵子弟亦不禁。不两月,仓场充轫。盖往时粮百石、草千束方准告,以故中贵子弟争相为市,转买边人粮草,陆续运至,牟利十五。自此法立,有粮草之家自得告输,中贵子弟即欲收籴,无处可得,公有余积,家有余财。

  〔评〕忠宣法诚善,然使不召边上父老日夕讲究,如何得知?能如此虚心访问,实心从善,何官不治?何事不济?昔唐人目台中坐席为“痴床”,谓一坐此床,骄倨如痴。今上官公坐皆“痴床”矣,民间利病,何由上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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译文及注释

译文   明孝宗弘治十年,朝廷命令户部刘大夏到边境掌理粮饷。有人说:“北方的粮草,大半属于宦官的子弟经营,您一向与这些亲贵不合,恐怕免不了因刚直而招来祸害。”刘大夏说:“做事要讲求合理而不能硬来,等我到那里以后自然会想得出办法。”刘大夏到任后请来边境上的地方父老,早晚和他们研究,于是完全掌握了处理的要领。有一天,刘大夏在交通要道上贴出告示说:“某仓库缺少米粮若干石,每石给官价若干元,凡是境内外的官吏、人民或商人,只要愿意运米十石以上、草一百束以上的都批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