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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卷·罚战

作者:佚名

  凡战,使士卒敢进而不敢退,退一寸者,必惩之以重刑,故可以取胜也。法曰:「罚不迁列。」

  隋,大将杨素御戎严整,有犯军令者,立斩之,无所宽贷。每将对敌,辄求人过失而斩之,多者百余人,少者不下十数人。流血盈前,言笑自若。及其对阵,先令三百人赴敌,陷阵则已,如不能陷阵而还者,无问多少,悉斩之。又令二三百人复进,还如向者。将士股栗,有必死之心,由是战无不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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译文

大凡在作战中,要使士卒在与敌人遭遇时,敢于奋勇前进而不敢后退,而对于畏敌后退一步的,必须用重刑加以惩处。这样,就可以打胜仗。诚如兵法所说:“惩罚罪过要就地执行,绝不迁延姑息。”隋朝时期,大将杨素治军严整。他的部队如有违犯军令的人,立即处斩,而绝不宽容。每当将要对敌交战之时,他就搜求犯有过失的士卒而立即杀掉,被杀的人多者一次上百人,少者也不下十数人。由于杀人太多,鲜血流遍帐前,而杨素却谈笑风生,若无其事。到了与敌对阵交战之时,他先令三百人进击敌人,若能攻陷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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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析

本篇以《罚战》为题,旨在阐述惩罚制度在治军中的运用及其作用问题。它认为,在对敌作战中,对于那些畏敌不前的加以惩处,就可以使部队临战敢进而不敢退,就可以打胜仗。惩罚与奖赏,是历代兵家治军用兵所常采用的相反相成的两种有效手段和措施。实践中运用得当,真正做到赏罚分明,恰到好处,就能提高士卒积极性,增强部队战斗力。本篇引自《司马法》的“罚不迁列”一语中的“迁列”意即移动行列,句义是说实施惩罚要就地执行。这就是说,惩罚不但严明、适变,而且要果断、适时。只有这样,才能